江北拆迁再登头条!拆二代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
2017-11-15
南京网络问政一直是南京人反映问题的一个很好的平台,
最近板块设置上有一点小小的变化,
我相信不少江北人已经发现了,
就是南京江北新区网络问政专区板块终于正式开通了!
江北新区属于南京市政府特设机构和派出机构,除了江北新区外,该板块还有市国资委、南京国新开发区、南京经济开发区、仙林大学城、化学工业园这5大机构。
江北新区下设18个问政小板块,除了这些机构,还有直管区的7大街道。拆迁问题永远都是占问题的多数!
1、 桥北村剩下的1-4租何时拆迁。
网友提问:桥北村剩下的1,2,3,4组到底什么时候拆,拖来拖去。
江北新区泰山街道网络发言人:网友您好,经拆迁办回复:目前剩余1-4组,尚有10万平方米安置房源缺口,暂停剩余1-4组拆迁工作。
2、服装商场地块的拆迁时间。
网友提问:服装商城拆迁从2014年开始,三年过去了,请问计划什么时候拆完啊?这块地计划什么时候进行土拍呢?拆完后会引进商业综合体和大超市吗?周边小区众多,人口集聚。太缺乏配套了,生活不方便。谢谢。
江北新区顶山街道网络发言人:网友您好,对于您反映的问题,顶山街道服装商城地案因剩余被拆迁户的补偿诉求超出拆迁政策范围,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暂时无法完成搬迁。
顶山街道仍在按照拆迁政策规定与剩余农户商谈拆迁补偿事宜,争取被拆迁人的理解与支持,尽早完成服装商城拆迁。
3、 毛纺厂路小学地块的具体拆迁时间
网友提问:毛纺厂路中小学项目开标已经4个多月了,毛纺厂路弘阳装饰市场毫无拆迁的迹象。周边小区众多,入学儿童数量年年增加,市场周边环境混乱,大家都盼望着早日拆迁开始中小学校的建设。现在泰山街道又划归新区管理了,新区政府究竟有没有尽快拆迁计划安排,有没有能力保障民生工程按时完成决心?
江北新区规划与国土局网络发言人:您好,据了解,目前项目具体实施时间暂未确定,待项目启动时会发布正式征收公告。
有关毛纺厂路中心学地块的拆迁问题,江北新区顶山街道网络发言人昨天也给了相应的回复。毛纺厂路中小学项目为国有土地,原出资单位是浦口区国资集团,实施单位是浦口区拆管中心,但因区划调整,该项目现实施单位及资金均未落实,暂不具备拆迁条件。
4、 询问浦口区小柳4组拆迁进度问题。
网友提问:询问浦口区小柳四组拆迁进度问题,前段时间给的答复只有正在重新筹备出资单位,还没组织好嘛?现在好多租客听到拆迁都不来租房子了,政府这边拆不拆也不给说法,请问一下进度。
网友您好,拆迁办回复如下:小柳四组:该项目拆迁资金因区划调整发生改变,现仍在筹备中。
5、 泰山街道东门第二地块什么时候拆迁?
网友提问:泰山街道东门第二地块什么时候拆迁?
网友您好,经拆迁办回复:因区划调整,目前项目资金及安置房源正在与江北新区沟通协调。
6、 盘城街道盘东组拆迁方是当地政府还是开发商?
网友提问:盘城街道盘东组马上拆迁了,想问下拆迁协议有拆迁方即甲方,想问下这个甲方是当地政府还是开发商?如果是当地政府,是哪个部门。还有拆迁协议上有明确的回迁时间吗?
江北新区盘城街道网络发言人:网友你好!目前盘城街道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甲方是盘城街道办事处。拆迁协议的签订事宜由拆迁科负责商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没有明确的回迁时间。
7、 葛塘街道目前拆迁项目进度如何,棚户区改造是否完成指标?
网友提问:请问葛塘街道目前拆迁项目是全部暂停,还是取消,棚户区改造项目今年有完成指标,是否能够实现?
江北新区葛塘街道网络发言人:您好!收到您反映的网络问政单后,我街道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城建城管科处理。
据了解, 2017年棚户区改建项目如下:
1、小汤地块蜂巢项目,11家企业,芳庭潘园E期项目,4家企业,正在实施征收,努力于年底完成;
2、中山社区郑营、雍庄、大路谢、小谢已完成入户调查,正在确权阶段。
3、工农社区四周、仁井已完成入户调查,且已公示。
4、朱庄、郜庄、武庄已实施征收,在扫尾,努力尽快结束。
5、曹庄、和尚庄尚未启动。
我街道将加大力度,对已实施的项目尽快完成,便于对尚未启动的项目实施征收。感谢您对葛塘街道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葛塘街道拆迁相关进展的问题,葛塘街道拆迁部门答复如下新区的拆迁部门正在调整该地区的计划征收方案,待方案确定后,街道拆迁部门将按照计划进行实施。感谢您的关心,如有问题可以直接与葛塘街道拆迁办联系。
8、 马庄组是否列入拆迁计划范围内?
网友提问:请问马庄组是否列入拆迁计划范围内,何时能拆迁?
网友您好:马庄是沿江街道冯墙社区居民小组,属于沿江街道南浦路以西拆迁范围。具体什么时间实施有待上级政府批准后,拆迁项目落实、拆迁资金到位、保障房建设项目批准和保障房地点落实后,才能决定是否拆迁。
9、 浦乌路胖的村庄和工厂今年是否拆迁?
网友提问:你好,再次问一下浦乌路(浦泉湾到顶山创业园)这段路北边的村庄和工厂,今年是否有拆迁计划?今年年初的时候回复是在2017年拆迁计划中的。
您好,浦乌路(浦泉湾到顶山创业园)北边的村庄和工厂属于2017年计划拆迁范围,因安置房源缺口,暂时无法启动实施。在启动拆迁前,顶山拆迁办和临泉社区会进行公告通知。感谢您对顶山拆迁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10、 复兴6组什么时候拆迁?
网友提问:请问下复兴6组什么时候拆迁 现在周围都拆迁了,就剩下6组了。
江北新区沿江街道网络发言人:网友您好:据了解,复兴六组预计2017.10月拆迁。
南京最新拆迁补偿办法8月1日起已开始施行
6月21日,南京市政府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及奖励规定的最新通知。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标准都给出了明确规定。
上下滑动可查看具体拆迁新政以及补偿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政府令)规定,我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通知自行制定本区的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征收补偿款低于45万的,补足至45万
1、征收项目中提供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不足以购买45平方米征收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并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3、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中明确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可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征收安置房申购价格购买;无能力购买超出面积部分的,可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按份共有该套征收安置房的产权。
4、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45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补足至45万元;符合货币安置奖励费有关规定的,在45万元基础上计算货币安置奖励费。
二、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
为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本市对房屋征收其他的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
(一)住宅房屋补偿
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设备迁移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设备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其他补助费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期限内搬迁,给予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除前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外,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提前搬迁情况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奖励。
45日内完成搬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签约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迁奖励,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2)第31日起至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5%;
(3)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通知还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鼓励搬迁、签约的奖励项目和标准。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征收生产用房时,对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设备迁移费。
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设备迁移费。特殊设备设施的迁移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2.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仅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支付比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结合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支付比例:
1.不满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超过5年、不满10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支付给承租人;
5.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支付给承租人;
6.超过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
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协商的,应当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实施。
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标准。
征收范围公告后变更户籍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未变更不动产登记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助及奖励费用按住宅房屋标准予以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予以产权调换。
前款具备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条件并经依法认定后,结合其实际用于营业、非营业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参照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差价部分,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低于的,分别给予不超过住宅房屋评估价8%、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征收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而形成租赁关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原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而增加的房地产评估价格部分,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征收人与原承租人各得50%。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公安部门提供的征收范围公告之日的户籍信息,作为征收补偿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证明。征收范围公告后变更户籍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也不得作为增加保障性住房面积、套数的依据。
(四)征收项目在征收决定公告后超过180日仍未实施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征收补偿费用。
(五)征收代管房产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并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六)直管公房承租人购买房屋或者土地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七)征收范围公告后,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查询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人员的名下不动产信息、交易信息及住房保障情况的,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信息。
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6月6日发布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宁政规字〔2012〕17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发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