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0
叶某是乐都区碾伯镇七里店村村民,2015年9月,他与邻居吴某商议后,在雨润镇荒滩村修建了一栋二层房屋。2016年6月3日,乐都区国土资源局、乐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乐都区雨润镇人民政府等工作人员拆除了整栋房屋。叶某认为,乐都区有关部门在没有下发任何文件和通知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整栋房屋,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了损害,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强行拆除自己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乐都区人民政府在审判中表示,叶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乐都区城市规划区内修建房屋,此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0、64条的规定。乐都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责令叶某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叶某对上述责令通知均拒绝签收,亦拒不履行限期拆除义务。对于叶某上述违法行为,乐都区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于2016年4月29日责成住建局会同雨润镇人民政府、区国土资源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对叶某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因此,乐都区人民政府依法具有拆除原告所建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并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具体实施,依法行使了该法定职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4年3月2日,乐都区雨润镇荒滩村已被省政府批复同意纳入城镇规划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镇规划区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需要相关行政机关许可方可实施,但叶某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行政机关的许可手续,因此,叶某修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属非法利益,故本案中叶某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对其提起的行政诉讼应不予受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叶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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