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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阳拆迁安置房迎三大利好 交易不受5年限制

    2017-12-07


      随着富阳城市有机更新的推进,拆迁安置相关问题成为老百姓日益关注的焦点。近日,富阳区下发《拆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安置房不动产登记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房屋分配等事项。

    实施背景

      据介绍,近年来富阳的大开发大建设形成了体量较大的安置房。截至今年6月底,富阳全区有24个在建或竣工状态的拆迁安置房楼盘,共计14094套房屋、约223.5万平方米。其中已竣工的10294套房屋、约162万方,因各种原因仍未完成不动产登记办理工作,现已经成为一个民生问题,引起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的高度关注。

      下发意见

      为推进全区拆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工作,富阳成立了由副区长王洪光担任组长的区拆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国土富阳分局。11月中旬,领导小组发布001号文件,即《富阳区拆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在明年上半年完成已竣工安置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办理工作。
    2017年9月4日,市民拿到我区首本搬迁安置小区住房不动产权证书
    安置房可登记到拆迁安置户家庭成员名下
      办理过程中,涉及到房屋分配的,由拆迁安置房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分房工作,并和安置户签订安置房购买协议。拆迁安置房购买主体应为被拆迁安置户家庭成员,具体由家庭成员内部讨论决定并进行公证确定。
    在经过土地出让、土地复核验收、房屋楼盘确认等手续后,不动产权登记至负责拆迁安置房的实施主体名下,再由乡镇(街道)牵头负责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工作。其中乡镇(街道)招标确定并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办理安置房过户手续;实施主体开具房屋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提供安置房测绘图纸,配合安置房过户手续;安置户缴纳过户产生的契税;住建局、地税局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拆迁安置房产权交易、登记至安置户名下。
    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由政府承担
      涉及到增值税部分,将由各实施主体负责缴纳。对于过户至安置户环节中产生的契税,按照开票价扣减拆迁安置和安置补助总额后的余额征求。安置户先依法全额缴纳契税,再由实施主体将契税地方留成部分补助给安置户。“换句话说,就是原本需要安置户缴纳的契税中,地方留成部分占到80%,而这些钱将由地方政府全额承担,老百姓实际承担的很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关负责人说,涉及到转移登记产生的费用即中介代理费用,也将由政府统一承担,将有效减轻拆迁安置户的负担。
    “自住用房”上市交易不再受“5年”限制
      此外,以往政策中曾对“自住用房”进行规定,要求拆迁安置户所得的安置房中必须有一套用于自住用房,满五年才能上市交易。此次文件规定,不再要求在不动产登记权证书附记栏中标注“用于自住”,且不再对“自住用房”交易进行限制。也就是说,现在拆迁安置房登记到安置户名上,即可上市交易,且不用补交出让金。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拆(搬)迁协议已明确的事项,仍按协议约定办理。且今后新建拆迁安置房项目不动产登记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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