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0
6月8日上午,三亚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将两份行政处罚书分别交到两家非法排污企业负责人林某某和肖某某的手中。这两家企业因在生产过程中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道,造成附近的河流污染,分别被依法处罚10万元,两家企业负责人被行政拘留15日。
据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介绍,在今年的5月初,吉阳区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吉阳区清平乐西侧(原中亚机械厂)的大院内有两家塑料粉碎加工厂,其生产过程中有大量废臭气体排出并且私设暗管偷排污水。经吉阳区环保局工作人员现场查明后,当即责令叫停两家企业的非法排污行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但两家塑料粉碎加工厂并未理会,依旧正常生产非法排污。
随后,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介入该案,查实林某某负责经营的塑料粉碎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将生产废水经直径为15厘米、长6米的明渠和直径为10厘米、长约100米的污水管排放至迎宾路的市政雨水管道。肖某某与沈某某合伙经营的塑料粉碎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将生产废水经直径10厘米的白色塑料管直排至迎宾路的市政雨水管。
两家塑料粉碎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分别依法处罚林某某和肖某某现金1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林某某和肖某某进行15天的行政拘留。
【中国拆迁网】线下资源不断更新,物资丰富,全国一手拆迁物资信息 一对一推送 公开性小 竞争力小,快来加入中国拆迁网
官网www.chaiqian88.com全国服务热线400 9005 905和中国拆迁网合作是您最好的选择免费发布供求信息(关注微信公众平台“拆迁网”还有更多新鲜资讯)
出售
回收
货运
租赁